儋州白马井文新玻璃钢船修造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williamhill中文欢迎您 | 发布时间:2024-07-21 10:47:19 | 人气:963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儋州白马井文新玻璃钢船修造厂作出以下环境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以下账号:101;收款单位: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开户银行:海南银行儋州分行营业部。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